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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15-02-13 | 文章来源:原创 | 【 【打印】

所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于20148月正式启动。

我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部门或本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24小时之内)通知人事教育处并提供现场照片以便单位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甘肃省社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关省直工伤保险其它相关事宜: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的排除事项: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的审核,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医院共10个医院为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部门或本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24小时之内)通知人事教育处并提供现场照片以便单位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

(二)单位向甘肃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受伤害职工还应当向人事教育处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请前往6号楼909室领取);

2.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4.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 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印。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20接诊记录、接诊时照片、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没有送医院抢救死亡的必须先报案,要有公安部门排除自杀和他杀的有关证明资料。

      

联系人:   杨倩,陈红莲

联系电话:49676224967519.

 

人事教育处

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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